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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琼农(动防)罚[2021]033号---37号案件

发布时间:2021-12-03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处罚事由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1琼农(动防)罚[2021]034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翁志东350321197212082651NAN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陆拾柒元贰角海南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6月26日
2琼农(动防)罚[2021]035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陆国春452127196510043616NAN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元海南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6月26日
3琼农(动防)罚[2021]036号运输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海南省际运输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NA91469005075718551L艾建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海南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6月27日
4琼农(动防)罚[2021]037号运输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海南省际运输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NA9146010005639175X7庄贵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玖拾元海南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6月27日
5琼农(动防)罚[2021]033号不依照规定申报检疫引入省外动物案海南茂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NA91460000MA5TF7M89E郑茂亦违反《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29条第2款之规定依据《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引入省外动物、动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依照规定申报检疫的;(二)申报检疫的货物与实际不符的;(三)不从公布的机场、港口、车站等指定引入口岸的指定通道进入的。”之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海南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6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agri.hainan.gov.cn/hnsnyt/zt/xzzf/xzcfgs/202107/t20210701_3003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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