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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2作者:佚名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鲁乡振发(2021)2号

  

  各市乡村振兴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执行。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8月10日      

  

  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帮扶成效,依据《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产业发展和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实行目标到县、任务到县、资金到县、权责到县的“四到县”管理体制。省级负责政策指导,市级负责推进监督,县级是衔接资金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要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实行项目全周期管理,切实加强项目储备、方案报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后续管护、收益分配、日常监管、公告公示等工作。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明确项目管理各环节具体措施。

  第五条项目储备管理。各地要加强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坚持提前谋划、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做好项目储备和入库管理。村级项目(含到户项目)入库实行“村申报、乡镇审核、县审定”的报审程序,乡镇、县级统筹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送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入库项目进行审定,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坚持因地制宜,严格入库项目论证。

  第六条项目方案编报。根据年度衔接资金计划和任务清单,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单位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匹配项目衔接资金。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将实施方案在项目覆盖村公示后,逐级报送至项目审批部门。

  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三)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建设期限、绩效目标、覆盖村及人口范围、资产权属、保障措施等;(四)根据项目涉及的行业规程规范,提供必要的附件、附表和附图等。

  实施方案中应明确衔接资金具体使用方式,可采取直接投资、奖励补助、以工代赈等方式,不得采取债权类投资方式。对脱贫攻坚期间以债权投资方式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协议到期收回的扶贫资金,在不改变权属的前提下,按照衔接资金使用方向要求,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

  第七条项目方案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实施方案之日起15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评审,并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对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级项目审批部门可依法委托乡镇政府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由乡镇政府报县级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八条项目实施管理。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同意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存在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变更幅度超过批复规模10%以上、建设内容作较大调整等情况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将变更方案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项目衔接资金使用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可不进行招标、不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具备条件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由村级组织自行实施。村级组织自行实施的项目要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

  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执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的通知》(鲁发改农经〔2021〕100号)有关规定。

  第九条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在自查自验的基础上,逐级提报验收申请。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原则,项目审批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1个月内,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及相关合同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项目可委托专业机构审核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审批的项目,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部门审批的项目,会同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包含项目实施结果、资金使用、资产权属、验收结论等内容。项目单位依据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完成项目资金决算报账和资产交接。

  第十条项目资产管理。衔接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山东省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资产确权、资产交接、投入使用、后续管护、收益分配等工作。确权到村集体的资产,应及时登记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台帐和管护制度,落实村集体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监督管理。各级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做好衔接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执行《山东省扶贫办、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扶贫组办字〔2018〕28号)和《山东省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储备、方案报批、项目实施、收益分配等各环节公告公示工作。

  项目单位应规范收集整理项目实施相关资料,实行一项目一档案,交由乡镇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tzl/rdzt/xczx/202108/t20210820_3702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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