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第13批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第1、2、3、8、10批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3作者:佚名 来源: 甘肃农业信息网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部署,壮大龙头企业队伍,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甘农发规〔2021〕2号),决定开展第13批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第1、2、3、8、10批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国有、集体等非公司企业法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从事农业产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三)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河西地区30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河西地区15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河西地区30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2000万元以上。
(四)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
(五)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
(六)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七)企业带动能力。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户,也可通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把农民合作社和农户镶嵌在产业链条中,形成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联结紧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的数量应达到5个以上,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8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八)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九)企业成立3年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数量1000户以上农产品电商企业,可以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
(十)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申报及监测所需材料
(一)企业填报《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济效益,采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农户增收情况,存在和面临的突出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等。
(四)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反映企业2019-2020年的资产和效益情况的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会计事务所骑缝公章)。
(五)反映企业2019-2020年企业资信情况的征信报告(原件)。
(六)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企业2019-2020年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说明(原件)。
(七)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2018-2020年的企业完税证明(原件)。免税企业提供免税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八)企业2019-2020年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原件)。种植、养殖企业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其它企业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
(九)企业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ISO9000质量认证、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专利或有关部、省级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报及监测程序
(一)申报程序。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应充分征求当地发改、工信、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正式行文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二)监测程序。监测企业直接向所在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监测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审查意见,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上报的材料要齐全、有效、属实,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一旦发现将取消其资格。
(二)各市州要严格把关,确保推荐企业符合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三)监测企业如更名请提供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
(四)请各市州于2021年5月底前,将市州申报监测文件、申报和监测的企业材料、经济运行情况汇总表(申报和监测分别汇总)等材料发送至530705389@qq.com。
联 系 人:鄢文艳
联系电话:0931-8179203
附件: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4月7日
原文链接:http://nync.gansu.gov.cn/nync/c107892/202104/22751d7725f7489ea4144ff4e394c1c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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